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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教育局工作规则铜陵市教育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字体【 】  编辑日期:2018/7/25    编辑:张鹏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铜陵市教育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铜政〔2018〕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工作规则》(皖教办〔2017〕14号)以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市教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育局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南,在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诚实守信的政府机关。

第三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发奋图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教育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效能。要严格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独立做好工作;要着眼全局,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五条  教育局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下称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努力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审时度势,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和安排。

第二章  教育局领导及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教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全面领导教育局的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七条  副局长在局长领导下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局长出国访问或外出期间,委托一名副职主持工作。

第九条  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单位)的工作。

第三章  重要事项决策程序

第十条  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进一步形成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和部署,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政策和措施,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5000元及以上)的使用等重大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事关政治方向、安全稳定、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人事任免等涉及局党委职能的事项,提交局党委按党内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实行重大决策事项调研论证制度。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决策事项,以及拟以教育局名义实施的有关重要行政行为,相关科室(单位)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事项,应征求局法律顾问和政策法规科的意见;涉及直属相关单位的,应充分协调;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必要时,经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教育政策调整、制度改革等决策事项,事前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发布信息等形式广泛听取利益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重要决策督查制度,建立督办、督查、跟踪、反馈、通报机制。各科室(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和本局的重要决策和重要事项,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规范权力运作。教育局及各科室(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需要,适时制发规范性文件,并向市政府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地方性教育规章的建议。

第十七条  制定局发规范性文件,必须从维护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涉及其他委办局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请市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科归口审核,各相关科室(单位)配合,并应履行前置性审查和报送备案制度。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全市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委托行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十九条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局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条  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制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重视并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的质询,及时答复市人大代表的质询案;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教育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建议案、提案。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参加有关教育方面的诉讼活动,接受司法监督。局政策法规科归口负责教育方面的诉讼活动,有关科室(单位)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教育系统的内部监督。有关科室(单位)要配合局政策法规科做好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纠正教育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教师和学生的有关申诉工作由相关科室(单位)负责受理,政策法规科配合;注意通过多种途径听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自觉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支持纪检、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建立教育新闻发布会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教育局网站、新闻媒体和政务公开栏,及时公布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情况、重大决策和事项,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教育问题,对其中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做好市长热线、行风热线、民意直通车的回复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查办。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便于社会和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访重大问题研究制度和局领导信访接待办理制度,重要的群众来信由局领导亲自阅批;建立信访督办责任制度,对上级和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问题按期上报处理结果。局办公室要协调有关科室(单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来信来访事宜,做好来信的登记、呈阅、转送和催办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第六章  工作安排

第二十六条  教育局及各科室(单位)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季度和月、周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局每年要将市委、市政府和局提出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机关职能科室及直属学校执行。年中和年末由市教育局对各单位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各校及局机关各科室要认真落实教育局年度工作任务及对口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教育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市教育局将根据工作情况对各单位考核评定和通报。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教育局会议主要包括: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年度教育工作会和全市性教育各类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三十条  局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有关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讨论、决定重大的教育工作事项或阶段性工作;审议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各科室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给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局长审定。会议讨论材料由有关科室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于会前交办公室分送局领导。其中规范性文件须以纸制送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单位)。参加会议人员除局领导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外,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请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局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三十一条   局务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听取各科室上月工作汇报,分析存在问题,部署下月重点工作。局务会于每月的首个工作日召开,参加人员为局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全市性教育工作会议计划由办公室归口提出,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纪要由局长签发,其他专题办公会纪要经局长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四条  教育局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专题会议召开前,主持会议的分管领导要及时向局长报告会议的议题。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五条  教育局各类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局机关各科室(单位)报领导阅知的公文,县(区)教育主要部门和直属学校上报的公文,须经办公室统一运转,不得分头呈送。其他单位主送教育局且需领导阅示的公文,各科室(单位)收到后,须送办公室统一登记运转。

第三十六条  以教育局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或局长授权临时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各科室(单位)不得直接向上级机关行文。除上级领导交办件和按规定须报上级领导审定的事项,不得向上级领导个人行文。

第三十七条  以教育局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分管局长签发。除局办公室外,各科室(单位)不得对外印发公文。必须以文字形式进行咨询、答复等事务性工作,以科室函件形式处理。涉及全局性、重大政策调整性问题,必须经过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发方可行文。

第三十八条  局领导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为办理科室(单位)留有必要的办理时间。局领导批阅(批示)文件,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运转和督办,不得横传。

第三十九条  按规定应限时办结的公文和上级要求限时办结的公文,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按公文处理程序上报;不能按时办结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前做出说明。

第四十条  严格实行公文会签制度。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单位)业务的公文,主办科室(单位)应主动与有关科室(单位)协商。科室(单位)之间难以协商解决的,应报局领导协调或经局长办公会议定。规范性文件,还须经政策法规科审核。所有以教育局名义印发的公文,在送呈局领导审签前,均须经办公室进行文字审核。

第四十一条  对涉及其他委办局、部门、单位业务须联合发文的,主办科室(单位)应主动及时协商会签。如不能通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汇总各方意见向局领导汇报,必要时以教育局名义行文列举各方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裁定。

第四十二条  教育局及教育局办公室发文,除须保密和上行的请示、报告等公文,一般应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和教育局网站公布。

第四十三条  推进公文处理电子化,网络化。以教育局名义印发的公文,应通过政务网站运行,主办科室(单位)应将纸质文档(包括会签、审签原稿)同时交办公室存档。

第四十四条  进一步精简公文。涉及多个科室(单位)业务的同类型公文应合并行文,杜绝多头行文。公文主办科室(单位)应当对文件的必要性、时效性进行充分研究,杜绝反复行文。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简报、信息或新闻媒体等形式传递信息、解决问题的,一般不再行文。

第四十五条  以中共铜陵市教育局委员会、中共铜陵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中国教育工会铜陵市委员会、共青团铜陵市教育局委员会、铜陵市招生委员会、铜陵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铜陵市教育局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名义发文,除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外,也应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九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四十六条  局领导在市内调研、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机关科室和事业单位有关人员随行。如到基层调研考察、检查评估、落实工作,至少有2人同行。

第四十七条  局领导一般不为各类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一般不发表书面讲话,不出席各类礼仪性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领导参加的活动,各基层单位应事先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  副厅级以上领导来铜,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后,按规定安排接待。县(处)级领导来铜,由局办公室向局领导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安排接待。

第四十九条  局领导出访,由局办公室按市政府有关审批原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局内其他人员出访,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或报经局长批准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五十条  外宾及港澳台人员来访,由局办公室根据来访活动内容,呈局领导审批后,安排会见和接待。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一条  局领导和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要率先垂范,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努力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的执政能力,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和能力。

第五十二条  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注重开展调查研究,虚心向群众学习,向基层学习,善于在教育事业发展的具体实践中学习,切实指导教育工作实践,解决教育的实际问题。

第五十三条  局领导和科室(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教育局的有关决定,维护局机关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在工作中不得有任何违背决定的言论和行为。

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管理,勇于负责,不断提升本科室(单位)的工作水平,建设高素质的机关干部队伍。

第五十四条  局长离铜外出,应按规定书面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其他局领导离铜外出,应事先报告局长。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局长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出差须经科长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局领导参加非办公室通知的市内会议,应在会前报告局长并告办公室;科室负责人参加市内会议,应于会前报告分管领导;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市内会议,应于会前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  局长因事、因病请假,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履行请假手续;其他局领导、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事、因病请假,按《铜陵市教育局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十六条  局属学校主要负责人请假或离铜外出均需事先书面报局长批准。

第五十七条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局办公室对教育局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会议决定事项和局领导的重要交办事项,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反馈。机关各科室应加强工作通报,对教育局的决定和交办的事项,必须按时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第五十八条  局领导和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洁从政的规定,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分管部门和科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做到勤政廉政,做廉洁奉公的表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教育局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铜陵市教育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的上下沟通、相互联系,及时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机关各科室、市直、民办及321队学校。

二、报告事项

(一)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二)市教育局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上级领导、知名专家学者或其他重要客人来教育系统开展公务活动;国内外重要媒体的新闻采访;重要外事接待等);

(四)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五)领导干部请假或离铜外出;

(六)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程序和要求

(一)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机关科室负责人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局分管领导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二)凡需报告事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应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三)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首报应在2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报告,续报应在1.5小时内书面报告教育局办公室和有关领导;一般事故应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

(四)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局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确定。

四、纪律与监督

(一)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督办,每季度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向局领导报告;

(三)建立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处理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局办公室按规定向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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