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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规定
字体【 】  编辑日期:2018/9/1    编辑:张鹏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新时代铜陵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家长沉重经济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文件精神及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职中小学教师是指本市内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学生实践基地以及教科所(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有偿补课是指教师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对象,以赢利为目的,以学科类教学、文化课补习、音体美特长辅导等为内容的有偿服务行为。具体为:

(一)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   

(二)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

(三)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的有偿补课。

(四)以其他方式从事或变相从事有偿补课,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行为。

第四条  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除清退违规所得外,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县(区)或全市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同时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相关荣誉称号,且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优评先;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再次出现有偿补课行为的,一律先调离教师岗位,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等。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处理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对主动退还补课费用且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适当从轻处理;对故意隐瞒或拒不承认收费或事后收费的,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第五条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其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得推荐其参与各级教学质量监测的命题和担任教师职称评审专家、教学业务评选的评委等工作。

第六条  见习期、试用期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所在学校不得与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两年内不得被我市中小学校聘用。

第七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特级教师、优秀教师等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四、五条处理外,按程序取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清退或扣除相应经费补助。

第八条  从事有偿补课的教师为中共党员的,除按本规定第四、五条处理外,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为民主党派成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其所在市、县级民主党派组织,并建议追究其党派内纪律责任;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向相应的人大、政协机关通报。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教育局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是本部门(单位)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校长是本校治理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治理有偿补课不力,信访举报频发,多次出现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在责成其对违规教师作出处理的同时,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问责。对学校管理不到位,治理有偿补课不力或放任不管的,要通过诫勉谈话、书面函询、组织调整等方式追究学校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建立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监督举报渠道。市教育局举报电话为2832980、2821761,枞阳县教体局举报电话为3226310,义安区教体局举报电话为8814900,铜官区教育局举报电话为2829422,郊区教育局举报电话为2896669。同时,利用师德师风网络投诉平台(www.tledu.cn),受理社会监督举报。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教育局之前所作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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